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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圳沙头角保税区扩大面积问题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办税[2002]96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5-16 生效日期:2016-12-11
 

  海关总署办公厅转来的《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将深圳沙头角保税区填海工业用地和黄金珠宝大厦划入保税区海关监管范围征求意见的函》(署办[200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意见函告如下:
  我们认为,深圳沙头角保税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原批准的保税区空间已趋于饱和。为加快招商引资的进程、促进保税区快速、健康发展,我们意见,在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同意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将沙头角保税区隔离网南面的7万平方米填海地和与保税区相邻的、占地约8400平方米的黄金珠宝大厦共7.84万平方米划入深圳沙头角保税区海关监管区域的要求。  

财政部
200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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