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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榕国税函[2002]18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5-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5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并做好与地税、工商部门的协调工作。执行中如有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特此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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