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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军队驻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劳社医发[2004]1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15 | 生效日期:2004-12-15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军队驻京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保障军队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研究,现就军队驻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 军队驻京各级机关、部队、院校、科研院(所)、仓库、医院等队列单位及其所属各类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在职正式职工和军队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军队驻京单位职工),要按规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鉴于中央在京及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尚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军队驻京队列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时间应随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参保时间另行确定。
军队驻京单位的外地农民工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执行。
军队驻京单位管理的离休职员,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仍在军队内部就医,医疗待遇不变。
二、关于执行政策 军队驻京所属单位职工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在单位所在区县办理,其缴费办法、医疗服务、医疗待遇、定点医院选择和报销目录等,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关于参保手续 军队驻京所属单位应主动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要考虑军队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下,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保密情况的,军队单位可免于提供。
四、关于定点医疗机构 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军队职工就近就医提供方便条件。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军队驻京参保单位的门诊部、部队的医院、卫生队(所)等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军队职工提供医疗服务。
五、关于缴费年限 军队驻京所属单位应在2005年1月31日之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均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军队师级以上单位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资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其之后的缴费年限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
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 军队驻京所属各级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符合上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1号),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建立,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由师级以上单位统一建立,其提取比例、管理办法及享受待遇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退休人员待遇 军队驻京所属各级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符合补缴条件的,按照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八、关于参保责任 军队单位要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费用,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来源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九、关于参保时间 军队驻京所属各级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职工,原则上要在2005年1月31日前办理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军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给予指导、帮助和提供方便。军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积极组织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紧做好各项参保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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