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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劳发[200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16 | 生效日期:2004-12-16 |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03年7月21日起对实施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用标准予以调整(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附:
大连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项目及标准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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