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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系列轻型汽车、多用途乘用车和中华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2004]19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12-10 生效日期:2004-12-10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杯牌系列轻型客车、金杯牌系列多用途乘用车、中华牌系列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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