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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商委发[200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12 生效日期:2007-01-12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6]127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06]36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具体落实和使用管理好商务部拨付我市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提高其使用效益,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根据商务部《关于核准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样本企业名单的函》(商运函[2006]38号),已在商务部备案的重庆市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样本企业(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生产资料市场监测、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应急商品数据库信息保供企业、自主式智能信息泵的重点流通企业)。

  二、符合资金项目的条件
  1、已在商务部备案,并与市或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签订“信息报送承诺书”和“信息泵安装承诺书”的样本企业,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2、样本企业在商务部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监测系统能准确、及时填报市场信息。

  三、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1、对承担商务部监测系统报送任务的样本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费15000元,样本企业可将资金的70%用于购买信息报送设备(包括传真机、配置较高的电脑和打印机,开通长途电话);30%用于支付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报送的工作人员经费。

  2、对自主式智能信息泵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费20000元。参照样本企业一次性补助费的使用办法安排。

  四、资金拨付程序
  区县商贸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样本企业银行帐号核对无误后,上报市商委,市商委根据商务部要求核定全市样本企业的报送情况,提出企业名单,与市财政局协商,由市财政局分批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给样本企业。

  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1、样本企业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2、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监测样本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3、对不能及时、准确完成报送任务的样本企业,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直至追回已拨付资金。

  4、对追回的专项资金,市商委在报请商务部备案后,另行择优安排使用。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5、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更改专项资金的用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及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重庆市商委办公室
2007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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