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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7]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19 生效日期:2007-01-0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4号)的规定,现就调整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收标准。
  (一)提高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起征点由现在的月营业额(收入额)600元提高到3000元。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不再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具体征收标准仍按照渝价[2001]5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降低向主城区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向主城区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定额标准由60元/车/月降为50元/车/月,保持全市收费标准一致。

  二、上述收费应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7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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