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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农[2002]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5-09 生效日期:2002-05-09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1]93号'')" class="txtlan" target=''_blank''>财农[20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一、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市(州)、县(市、区)都要在当地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各设立一个扶贫资金专户,具体办法按照我厅湘财库[2002]12号文件执行。

  二、财政扶贫资金预算科目使用财政部最新制定的预算收支科目。

  三、财政部门要根据报账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岗位必须分设,不得相互兼任。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四、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的扶贫项目,项目计划必须由省扶贫主管部门下达。
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更改,凡要更改的,需按原渠道报批。否则,所使用的资金按违规资金处理。

  五、财政扶贫资金在实施报账制过程中,资金如有结余,可用于其他扶贫项目,但新的项目要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六、各市、州财政局农财部门应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和年度结束后20天内,将全市、州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和相关情况说明资料及软盘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国库处,并抄送同级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七、以前年度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州县应尽快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将修订后的办法报我厅备案。

  八、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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