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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建立我省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部门会商报告和发布制度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府办发[2005]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11 | 生效日期:2005-07-11 |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关于建立我省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部门会商报告和发布制度的意见》已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我省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部门会商报告和发布制度的意见
(省统计局2005年5月16日)
省情省力统计数据是反映我省基本情况的重要数据,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关心和指导下,经过省有 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我省已基本形成反映省情省力的统计数据体系,对深化认识省情 省力,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宣传经济社会发展成就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部门工作 的重点以及获取数据的调查方法、渠道、时间的差异,在省情省力统计数据的收集、提供和 使用上仍然存在“数出多门”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的管理工 作,从工作机制上解决“数出多门”的问题,现就建立我省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部门会商 、报告和发布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部门会商制度
建立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部门会商制度。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调查产生的同一统计指标数 据,因各种原因而不一致的,需进行会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贵州省统计 管理条例》,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会商工作由省统计局牵头负责,省有关部门参加,共同 做好以下工作:
(一)由省统计局商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纳入会商的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指标。纳入会商的重 要省情省力统计指标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会商,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指标数据的会商工作,必须在统计年报数据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以前 进行,以便于协调统计数据。
(三)由省统计局负责组织会商会议,参加统计数据会商的部门要向会议报告本部门的统计 技术规范、数据产生的过程和统计结果,为会商提供有关资料。
(四)经过会商协调一致的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供省内使用 的唯一数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省统计局应将与会各方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归纳汇总,并 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五)对于暂时不必形成一致意见的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只能作为部门内部使用数据, 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会商。
(六)每次会商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与会各方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作为会商各方工作的依据 。
二、报告制度
(一)纳入会商的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指标和会商结果,省统计局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二)对于国家各部门安排的统计调查任务,由于调查时间、范围和口径为全国统一标准,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国方案规定调查获得的统计数据,可按部门统计渠道上报。同 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应及时将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获得的统计数据送 省统计局备案。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国家制度外新开展的统计调查,应根据《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 的要求,报省统计局批准。调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获得的统计数据报省统计局备案。
(四)省统计局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贵州省宏观数据库,建立供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共享的统计数据使用平台,做好统计服务。
(五)省统计局在每年年底前要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情况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
三、发布制度
(一)会商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对外发布,各部 门不得发布与之不一致的统计数据。
(二)省统计局要在《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权威统计资料中刊载经会商协调一致的 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规范、统一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的使用。
(三)各种传媒机构在报道中使用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数据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的规定,正确引用省统计局编发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中的数据或送统计部门 核定。
附件:第一批纳入会商的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指标
附件:
第一批纳入会商的重要省情省力统计指标
指标名称 会商成员单位
耕地面积相关指标 省统计局、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石漠化面积相关指标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喀斯特地貌面积相关指标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水土流失面积相关指标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森林覆盖率相关指标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城镇化水平相关指标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贫困人口相关指标 省统计局、省农调队、省扶贫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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