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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收]字[2002]1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15 | 生效日期:2002-04-15 |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函》(京卫物价字[2001]2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卫生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在组织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为:初级资格考试费(编码:139011008)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考试费(编码:139011009)每人每科70元。
北京市卫生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方可收费。考试费收入应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函自发文日期起执行。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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