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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拨付国债专项建设资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办建[2002]28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2002-03-28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日,个别部门、项目单位反映,国债专项建设资金拨付慢,影响国债项目建设进度。为加快在建国债项目的收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需要,提高国债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根据地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拨付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工作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根据采购合同拨付给采购单位或供应商。不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二、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了提高国债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督促各有关方面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财政部
2002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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