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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工本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费[2002]1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15 | 生效日期:2002-04-15 |
贵州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工本费的函》(黔交运[2001]9号)收悉。根据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制定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工本费如下:
一、工本费: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框架、塑料):16元/套;
2、道路运输证:3元/本;
3、道路运输证标贴:1元/张。
二、许可证发放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有关规定印制、管理和发放,做好新、旧证的平稳过渡工作并减少浪费。
三、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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