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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计量器具与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4]1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6-07 生效日期:2004-06-07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计量器具与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财[2004]61号)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计量器具与汽车零部件产品质检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7]48号)出台以来,对加强市场产品管理,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检收费,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我省计量器具与汽车零部件产品质检收费标准已经实行多年,为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根据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生健康、安全等实施定期检验产品,你局应按规定抓紧制定定期检验目录和周期。为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正常开展,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计量器具与汽车零部件产品质检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行费字[1997]48号)规定,延续执行一年。
  期满后,结合我省产品监督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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