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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部分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计价管[2002]34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29 | 生效日期:2002-03-29 |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报来《关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琼电大[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校“开放教育”试点项目财经、政法、外语类(本科)学费按照“开放教育”会计学(本科)的学费标准执行,即:以学年计收的,每生每学年2000元,学生学习本专业毕业最多以三学年计收;以学分计收的每生每学分85元。以上标准已含注册建档费、毕业审核及证书费和考试费等。其它项目的学费标准另行下达。
二、收取的学费应专项用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教学、管理、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四、本批复核定的学费标准为试行标准,暂适用于你校2001年秋季及以后招收的“开放教育”的学生。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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