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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计价管函[2002]4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15 | 生效日期:2002-05-01 |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核定收取公务员录用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函》(琼人劳保函[2002]32号)收悉。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批准收取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费的通知》(琼财综[2002]16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每人次150元(包括公务员招考过程中的报名、笔试、面试及宣传材料、考试资料等全部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考试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金额上缴本级财政专户,支出由本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专项用于国家公务员报名、征题、命题、入围保密、试卷印制与押运、租用场地、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及入围面试等费用开支。
本文自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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