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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短期边境旅游人员一般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2]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02 生效日期:2002-04-02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对俄旅游用<国际旅游健康证明书>健康体检收费标准的函》(黑检务[2002]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促进边境旅游事业的发展,减轻游客负担,同意你局对短期边境旅游人员进行一般体格检查时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1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即“一般体格检查”每人次10元标准执行。对特殊情况需加验其他项目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卫生检疫收费标准的复函》(黑价非字[1995]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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