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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向境外支付费用的项目联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苏国税函[2002]13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4-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和大量外国资本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涌入,跨国业务往来在数量剧增的同时,业务往来形式也愈加繁多,除货物贸易外,资金借贷、技术转让、各种劳务提供在跨国业务往来中的比例不断增加。与此相应,除货款之外,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费用的项目和数额也越来越多。从我省涉外税收管理实践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会计操作不当;二是向境外支付费用的项目繁多,存在着滥用费用项目规避外国企业所得税、滥用税收协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现象;三是关联企业间以费用分摊形式进行集团内利润转移;四是税务部门管理上多为反避税调查、预提税检查、外国企业所得税检查等事后监管,企业没有对跨国业务往来具体、全面的申报,税务部门对企业向境外支付费用情况掌握不全、控管不力。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境外支付费用情况开展全省性项目联查,逐步建立有效的税收控管制度。
一、联查对象
所有办理税务登记、2001年度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有关费用的企业。
二、联查内容
本次联查主要针对企业向境外支付的以下费用项目开展:特许权使用费(指向境外企业购买无形资产使用权支付的费用)、佣金、研究开发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管理费、服务费,除特许权使用费以外的有关费用项目的口径界定,详见苏国税函[2002]85号文附件2中《附表4-向境外支付有关费用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附表4》)的填表说明。
三、联查重点
各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情况应重点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联查:
1、费用支付的依据。费用收取方是否真实提供了相关服务,费用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费用支付的合理性。收费标准是否正常,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否与其受益相配比。
3、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企业费用支付是否涉及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扣缴,如涉及是否已正确计算并扣缴,费用支付是否涉及税收协定的应用,如涉及是否存在对税收协定的滥用。
四、联查步骤
根据苏国税函[2002]85号文的规定,我省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报表报送做出调整,在暂停报送有关报表的同时,增加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境外企业跨国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有关填报内容及要求详见苏国税函[2002]85号文附件2。本次联查以附件2中的《附表3-向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申报表》、《附表4-向境外支付有关费用情况申报表》和附件4《内资企业与境外企业跨国业务往来情况表》(以下简称附件4)为企业调查表,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情况由《附表3》获取,外商投资企业其他费用的支付情况由《附表4》获取,内资企业对境外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情况由《附件4》获取。本次联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是企业申报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汇缴期内按要求填写报送《附表3》、《附表4》,内资企业由各地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在上半年完成填报;
二是调查调整阶段,从5月1日到10月31日,各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将项目联查与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紧密联系,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抓住费用支付依据、费用支付的合理性、外国企业所得税扣缴等重点,结合售付汇凭证开具和税收协定应用,进行审核评税,审核评税能够查清楚的,可直接进行调整;需进一步延伸的,移交审计部门,进行税收审计;涉及到避税问题,移交反避税部门;涉及到重大偷税问题的,转交稽查部门。
五、总结上报
各地应于7月15日前将《向境外支付费用项目联查初步统计表》(见附件1)及联查阶段性小结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10月31日前将项目联查总结报告及《向境外支付费用项目联查调整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报告中应说明联查发现问题的企业数、涉及向境外支付的金额数、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存在哪些新情况或新问题、移交审计、反避税部门、稽查部门的户数及调整情况,对下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凡在联查中涉及到境外母公司分摊技术开发费、会计、律师等费用的,要详尽调查,在报告中予以专题说明。
本次联查是我省开展的首次以项目为主的联查,联查内容涉及偷税、避税、滥用税收协定等多种问题,工作环节涉及申报、审核评税、审计、反避税等,且涉及内外资管理部门,涵盖内外资企业,工作量大、业务问题复杂,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注意部门之间的协调,使本次项目联查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局已将此工作列入今年50项重点工作之一和千分制考核,并将在联查实施中对各地企业申报情况、联查情况予以抽查,8月初以处函形式、年底以局文形式对各地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1:向境外支付费用项目联查初步统计表(略)
附件2:向境外支付费用项目联查调整统计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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