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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2002-07-01
 

省公安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2001年全省组织开展了公安收费专项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公安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过清理,保留45项收费(详见附表一),取消10项收费(详见附表二),调整11项收费(详见附表三),增加7项收费(详见附表四)。电脑联网报警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由各市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

  二、本通知所列公安系统收费目录,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查处。

  三、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收费管理,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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