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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政办[200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26 生效日期:2000-01-0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使政府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对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奖励基金的激励作用。省财政厅对原《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

  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政府奖励基金的管理,克服奖项过多,多头审批的现象,充分发挥政府奖励基金对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激励作用,规范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为奖励对象。

  第二条 省政府奖励基金由省财政厅在当年预算中安排,并设专户管理,不得突破。

  第三条 政府奖励基金必须是以省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事项,并遵循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省政府奖励基金的承办单位,直接向省政府提出请奖申请。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

  第五条 政府奖励实行年终集中评奖,一次奖励。根据奖励事项承办单位的申请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由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奖励的具体对象和标准,并提交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批转财政厅执行。极少数特殊情况确需年度中间进行奖励的,可由省政府办公厅商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请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财政厅由专人负责办理奖励基金的审核和拨款事宜,并在奖励事宜完成后十五日内将省政府奖励基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报送省政府主管领导。

  第七条 承办单位持省政府批件到财政厅办理拨款手续,待奖励事项完成后十五日内,携带奖励的使用决算和受奖单位及个人收款收据到财政厅办理结算。凡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元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制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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