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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函[2000]6号、苏财综[2000]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18 生效日期:2000-01-18
 

南京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收费主体的请示》(宁价费(1999)60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是由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主办者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1985年,鉴于当时我省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由各级工商部门主办,因此,同意工商部门对进场交易的旧机动车辆按成交额的2%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其中包括市场管理费)。随着市场投资体制的改革,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工商部门只是市场管理者,而不再是经营者,因此不能收取应由经营者收取的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
  为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国家计委在财综字(97)170号文中取消了工商部门的“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我省在省政府《关于第二批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标准的通知》(苏政发(98)48号)中将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标准从按成交额的2%降低为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再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各级物价部门应及时将该收费项目从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中注销。
  特此函复。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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