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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苏北地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卫基妇[2005]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6-16 生效日期:2005-06-16
 

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卫生局、财政局:

  乡镇卫生院是承担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载体,推进我省乡镇卫生院的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对于改善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以及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根据2005年省委省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我省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乡镇卫生院改革的目标与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认真抓好乡镇卫生院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
  (一)每个建制乡镇原则上只保留一所政府办的卫生院。乡镇区划调整后多余的卫生院要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可通过兼并联合、合作经营、改为民营等多种形式转为医院、门诊部、诊所等。要规范改制行为,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清产核资,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改制变现的资金必须及时到位,全额上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改制的资金首先用于分流人员的安置,其余必须用于发展当地农村卫生事业。
  (二)积极推进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改革,加快转变运行机制。要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聘有学历、懂业务、作风好、善管理的优秀人才担任卫生院院长,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要大力推进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真正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报酬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要实行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竞聘,双向选择,转变用人观念。要积极推行绩效工资制度,按绩效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重新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制度,引导医务人员钻研业务,扎实工作。要积极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合作经营、纵向合作、联锁经营等形式进行运行机制的改革。
  (三)要抓紧落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2005年底,基本完成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工作  (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要增加有真才实学的医技人员的数量,并提高到一定比例,对无资质以及不适合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要逐步进行分流,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要待岗或解聘。
  (二)要提高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做好业务骨干的培训。省卫生厅在2005年对困难地区乡镇卫生院选拔1000名主诊医生,进行集中培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地主诊医生的培训工作,以适应提高广大农民医疗保障水平的需要。
  (三)要规范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行为,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价廉、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药品购销监督管理,推行以县为单位大宗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办法,降低药品成本,让农民得到实惠,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看病贵”问题。
  (五)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总控比例,超比例部分的药品收入上缴县级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三、加大投入,提高乡镇卫生院技术装备水平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二)县级财政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
  (三)省财政对困难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2005年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省财政对苏北困难地区设备条件较差且基本完成改革与规范管理任务的300所乡镇卫生院进行重点扶持,具体扶持办法如下:
  1.确定列入省重点扶持的300所乡镇卫生院名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前期对苏北地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估调查掌握的数据,在兼顾地域覆盖面平衡的前提下,初步筛选出基本医疗设备缺乏和装备较差的300个乡镇卫生院名单。其中安排宿迁市35个名额,由该市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报省审定。相关市根据省提出的初步名单,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内调整的幅度原则上应控制在20%以内。调整后上报的具体名单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定。上报时间为6月30日前。
  2.对列入省重点扶持的300所乡镇卫生院,按平均每个卫生院50万元的投入用于基本医疗设备的购置,考虑到乡镇卫生院自筹资金的能力,中心卫生院按平均60万元配置,一般乡镇卫生院按平均40万元配置。其中:省财政补助50%,乡镇卫生院自筹50%。
  3.基本医疗设备配置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二是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4.基本医疗设备的选择。省提出拟装备的基本医疗设备名称及市场参考价格,乡镇卫生院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自主选择。
  5.设备的购置。由省卫生厅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基本医疗设备需求数据后,采取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设备购置。乡镇卫生院自筹资金以县为单位集中上缴省卫生厅。
  6.对于已改制的乡镇卫生院,按照产权明晰的要求,省财政补助的设备,产权由县级卫生部门托管,有偿使用,按省财政补助额的5%的比例每年收取使用费上缴财政,用于农村公共卫生投入。收取年限为8年。具体上缴办法由市财政、卫生部门确定。
  7.各省辖市卫生、财政部门应于9月底前将所属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与规范管理的具体落实情况上报省卫生、财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改革、管理工作不到位的,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将取消其享受省补助待遇。
  8.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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