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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政府公众网网上听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宜府办发[2007]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18 生效日期:2007-01-1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政府公众网网上听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宜宾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政府公众网网上听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府公众网网上听证的管理,规范听证程序,扩大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管理创新、科学决策、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构建和谐政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宜宾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网上听证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以市政府公众网为平台,采用主题讨论的形式,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网上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二] 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讨论的原则;[三] 坚持吸收合理建议意见的原则;[四] 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不得在网上听证。
  第二章 组织网上听证的机构、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 网上听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包括网上听证全过程跟踪、相关数据处理、听证意见的审核、发布及系统管理等。

  第六条 市政府举行的网上听证指定1个部门或机构作为听证主持人,市级部门举行的网上听证指定1个内设机构作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权利和义务:[一]发布听证公告、听证事项,公布听证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二]全程监控听证进程,并就听证参加人的提问分时段作出答复;[三]对听证意见进行分析汇总,报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供决策参考。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办公室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一]是本听证主题提出者;[二]参与本听证主题的调查处理;[三]与本听证主题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第八条 宜宾市的市民及关心宜宾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界人士都可以通过网络参与听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三章 听证的范围、提出和决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应当举行网上听证:[一]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二]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可以提出举行网上听证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举行的网上听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领导决定。市级各部门、机构举行的网上听证,由部门、机构办公会议或授权部门、机构领导决定,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举行网上听证前,听证主持人应制定具体的听证实施方案。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听证事项、内容、听证主持人在市政府公众网上公告。

  第十四条 举行网上听证期间,听证主持人应当注意收集听证意见,及时答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提问。在听证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意见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并向市政府或市级部门报送听证报告,在网上公布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网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听证事项;[二]听证的基本情况;[三]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四]听证争论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分歧;[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或制定政策的依据之一。听证报告形成后应及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条 网上听证非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终止和延长时间。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应当举行网上听证而未进行网上听证的事项,不得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举行网上听证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宜宾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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