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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安徽省马钢公司1993-1995年税收承包返还问题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预函[2002]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3-08 | 生效日期:2002-03-08 |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的《关于请求解决马钢公司1993-1995年税收承包返还问题的函》(皖政秘[2001]116号)收悉。经研究,鉴于当时的特殊情况,为支持企业发展,现同意马钢公司在利税承包期间的超承包目标税收3.68亿元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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