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2号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2号 |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 |
发文日期:2010-12-31 | 生效日期:2010-12-31 |
由于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设置及其相应的税则号列与2010年版相比有所调整,因此,海关相应调整了部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现就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货物商品编码填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列明的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填报。
二、对本公告附件所列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公告中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调整对照表(略)
海关总署
2010年12月31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