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1号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1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10-12-31 生效日期:2010-12-31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2010年1月1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0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5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5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90号规定的产品范围、商品编码、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0年12月3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