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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人发[2002]2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3-1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具体办法是: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总警监189号、副总警监179元、一级警监169元、二级警监161元、三级警监153号、一级警督145元、二级警督138元、三级警督131元、一级警司124元、二级警司117元、三级警司110元、一级警员104元、二级警员98元。

  二、从2001年10月1日起,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总警监211元、副总警监200元、一级警监189元、二级警监180元、三级警监171元、一级警督162元、二级警督154元、三级警督146元、一级警司138元、二级警司130元、三级警司122元、一级警员115元、二级警员108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平稳实施。

人事部(已撤销)
财政部
20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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