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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法[2002]3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3-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各直属分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需要,我局于1990年至1999年曾十次发文,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8年底发布的3139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
今年,为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委办[2001]15号)规定,我局组织清理了相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中的有关财税条款,并就我局2001年底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我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有我局补充意见的有关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了清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或明令应予废止以及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有195件。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废止、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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