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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2]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18 | 生效日期:2002-03-01 |
山东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收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申请”(鲁文函[2001]第89号)收悉。省财政厅、物价局已以鲁财综[2002]3号文件批准立项。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你厅归口管理我省音像市场,并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发放经营许可证。经审核制作发放成本,核定《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租经营许可证》及《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均为每证50元(含正本、副本、登记表、镜框)。对颁发上述四种经营许可证的营业场所,不得再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
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书,实行“票款分离”办法。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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