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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实施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密政发[2001]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2-18 生效日期:2002-01-01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纳入本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产品,均实行政府采购。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总称;采购是指购买、租赁、委托等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如大型会议等。

  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由县采购办公室统一组织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县采购办公室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进行。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凡纳入购买《2002年政府采购目录代码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单件在0.5万元以上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实行政府采购。

  五、使用单位需采购时,要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拟定出所需货物或服务的具体时间、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要求和所需数量。

  六、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制定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以及组织具体的招投标活动。采购方案须报县财政局审查。

  七、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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