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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石国税发[2002]第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冀国税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各局可按照新的表样印制一部分报告表发给扣缴义务人。市局同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汇总表中涉及到的有关数据各局要逐项认真填写,并按照逻辑关系审核无误后上报。
二、各局上报的汇总表要有填表人、填表科(股)负责人填表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上报。
三、汇总表的上报时间改为每年的1月l5日和7月15日。
四、汇总表表样见附件。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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