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征退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锦地税函[2002]第1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1-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征退问题的补充通知》(辽地税函[2001]3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时,企业凭借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当管地税机关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属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局,待批准后,方可办理退税。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月25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