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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民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2002-02-05 生效日期:2002-02-05
 

民政部:
  你部《关于申报民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函》(民函(2002)14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制发《民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人口社科司。

国家统计局
2002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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