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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快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实施进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金[2002]76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转贷银行,有关采购公司:
  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经济建设。但是,许多项目在对外提出申请后因种种原因进展缓慢。目前,尚未生效执行的项目达300多个,使贷款不能及时有效地使用,影响了新项目的安排。为了提高贷款项目的执行率,加快项目进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应对我部自1998年10月后委托转贷和承办对外采购的所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日元贷款项目除外,下同)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统计(详见附表),于2002年8月30日之前将清理情况上报我部,并抄送有关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应协助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的清理统计工作,督促项目单位予以配合。

  二、有关转贷银行应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中关于转贷银行评估项目时限的有关规定,于2002年8月底以前完成我部于2002年6月30日前委托转贷银行对一、二类项目的评估工作。因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评估结束的项目,有关转贷银行应在超过时限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部和有关财政部门通报情况,否则将被视为转贷银行自动放弃承担该项目的转贷工作。

  三、各采购公司要加快采购进度,对我部于2000年12月31日前批复的项目,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外签署合同 (包括草签,下同)工作;对我部于2001年12月31日前批复的项目,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外签署合同。有关财政部门应要求项目单位积极配合采购公司的工作。对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的项目,除因贷款国工作程序导致的延误外,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如需继续申请贷款,各省级财政部门一律按新项目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四、今后,我部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批复的有效期限为18个月。除有特殊原因外,对逾期未完成对外签署合同的项目,均需按新报项目重新办理。

  五、2002年2月我部和外经贸部共同印发了《财政部 外经贸部关于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开展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的通知》(财金[2002]16号),要求采购公司在收到我部关于贷款项目采购代理的确认函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实行网上项目建档。因此,各采购公司应尽快按规定办理网上登录。我部将于2002年9月底对此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网上登录者,将被视为采购公司自动放弃代理资格,届时将由有关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新的采购代理公司。
  特此通知。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清理统计表(一~四)(略)

财政部
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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