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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将电力建设基金并入电价用于农网改造还贷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计价格[2001]110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2001-12-30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电力公司、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2466号)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将征收的“两分钱”电力建设基金取消后并入电价收取,用于解决农村电网改造还贷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格尔木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第62号省长办公会议通过,格尔木电网整体上划给省电力公司,我省的农网改造已由“一省两贷”转变为“一省一贷”,省电力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将征收的两分钱电力建设基金取消后并入电价收取,统一用于偿还农网改造贷款。收取还贷加价的范围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原电力建设基金征收范围执行,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随意减免。

  二、鉴于省电力公司与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达成的协议,格尔木电网的农网改造一期工程在全部完工后,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再移交省电力公司。2001年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在格尔木电网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在工程移交时统一交省电力公司,用于农网改造还贷,不得挪作它用。

青海省其他机构
200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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