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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地税流[2002]1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1-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你局《关于对上海浦东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房租补贴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六办[2001]1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上海浦东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从浦东新区财政部门取得的补贴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按规定可不予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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