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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变中央财政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拨款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2001]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1-08 生效日期:2001-11-08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改变中央财政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拨款办法的通知》(财综[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开始,省财政不再安排市州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由各地财政自行安排解决。

  二、省财政调整、压缩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后,相应增加对市州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并按一般性转移支付方法分配市州。

  三、省财政改变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拨款办法后,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及办法,仍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改变中央财政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拨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我部拟从2001年1月1日起,改变中央财政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拨款办法。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自食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驻各地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中央各部门所属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的肉食价格补贴,由地方财政拨款改为通过中央部门预算拨款。

  二、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不再安排给地方的城镇居民自食价格补贴,地方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由各地财政自行安排解决。

  三、中央财政调整、压缩的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相应增加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并按一般性转移支付方法分配地方。

  四、中央财政改变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拨款办法后,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的范围、标准及办法,仍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01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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