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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代理支付2000年记帐式(十期)国债第一年利息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1年交易场所托管国债还本付息有关事宜的通址(财库[2001]5号),2000年记帐式(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从2001年11月14日起支付第一年利息(以下简称本期利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期国债挂牌名称伟20国债(10)”,交易代码伟010010”,期限7年,本年度年利率为2.63%。
二、 本期国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11月12日,凡于当日闭市后仍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为本期利息的最终所有者。
本期利息支付日为11月14日,每百元面值的利息为2.63裕
三、 本期利息支付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根据各会员单位指定交易证券帐户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期国债数额,计算相应利息,统一划付至各会员单位在登记公司的交收帐户内,再由各会员单位分别将相应的本期利息及时支付给投资者。
四、 本期利息的资金清算日为11月13日,由登记公司在确认付息资金到帐后,通过清算系统和各会员进行资金清算。
五、 本期国债付息的除息基准日为11月14日。11月13日当日暂停交易一天。11月14日以11月12日收盘价减去本期利息后的价格(11月12日收盘价-2.63元)为当日前收盘价,并在本期国债挂牌名称前冠以“XD”以示提醒。
六、 享有本次利息但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登记公司将在其办理指定交易后,通过指定交易的会员划付本次利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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