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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计价格[2001]1969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1-10-16 生效日期:2001-10-16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每人每科10元的考务费(含考试信息卡工本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组织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向考试合格者颁发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收取的工本费为每年3元。其中,2元上交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用于制证、运输到省里等开支,其余1元用于省及省以下人事部门发证等开支。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以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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