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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启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的公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15 | 生效日期:2001-10-15 |
为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统计的认知,国家统计局决定,从即日起启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
一、“中国政府统计”标志图案及涵义 标志图案外部弧形形似汉字“中”字,又是英文字母“C”和“S”(ChinaStatistics缩写)的变形;内部为饼形图。整体寓义:中国政府统计。
二、“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单位 国家统计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全国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全国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系统;经国家统计局授权准予使用的其它单位。未经许可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或仿制“中国政府统计”标志。
三、“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管理 国家统计局负责中国政府统计标志的使用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统计局
20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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