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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冀财税[2001]第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退税程序,仍按照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报审核审批办法》(财驻冀监字[1999]第4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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