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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批准内蒙古自治区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内计费字[2001]14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09 | 生效日期:2001-11-01 |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内蒙古自治区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内质局函[2001]145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游乐设施检验收费的复函》(内财规[2001]311号)文立项的批复,经研究,现对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所属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按照合理补偿检测成本的原则,参照毗邻省市的收费标准,制定我区游乐设施安全质量检测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在用游乐设施实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为一年。
三、游乐设施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游乐设施检测检验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同时,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五、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略)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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