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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初级)培训考试办法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会[2001]1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27 | 生效日期:2001-10-01 |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初级)培训考试办法,经报请财政部同意,现对《上海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管理办法》(沪财会[1995]95号)中有关会计电算化培训考试的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1.将原来会计电算化定点培训、集中考试的办法,改为考生可以通过定点培训学校培训后报名参加考试,也可通知自学,直接报名参加考试;
2.参加定点学校培训的考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所属财政局报名;
3.自学的考生,自行到就近的区(县)财政局报名;
4.报名费、考务费标准不变;
5.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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