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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安徽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财教[2001]8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2001-09-06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45号)和全国危改办印发的《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我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工程专款(含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教工程”中用于危房改造的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工程的其他资金;基他渠道用于工程的资金。
上述各项资金在专户存储的利息所得由同级财政部门商教育部门专项安排用于补充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工程总体规划、批复项目和实施步骤,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质量,讲究效益。

  第四条 工程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重点补助教育部门举办的县级及县级以下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完全中学(包括其中的高中部)和九年制学校,以及相应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教育部门举办的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其他中小学危房所需危房改造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存在的危房,按其管理权限和经费渠道,不列入工程专款补助范围。

  第五条 工程专项资金首先用于补助列入规划的危房改造项目(2001年6月汇总上报的项目),并全部用于土建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挪作他用。

  第六条 强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户由县级财政部门设立。资金集中在县(市、区)管理,直接拨付至工程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
中央工程专款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工程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将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和国库调拨资金方式,办理资金调拨,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七条 工程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由教育部门提出具体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按照基本建设拨款程序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为了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资金拨付要特事特办,对符合拨款条 件的项目拨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拨出(下达),对不符合拨款条 件的项目,也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八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工程情况反馈制度,按月报告工程进度。工程完工验收前,必须提交工程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工程完工后,省财政厅与教育厅将联合组织对工程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设立工程资金专户的,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的,因专项资金拨付延误影响项目进展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工程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危改办负责解释,各市、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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