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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京财经二[2001]155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21 | 生效日期:2001-08-21 |
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及时掌握基本建设支出情况(含国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特别是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我局下发了《关于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的通知》(京财经二〔2000〕1691号文件)。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的报送、汇总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要统一使用财政部开发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项目信息系统软件上报。
二、各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包括文字说明、执行情况分析一律使用软盘上报。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文字说明要求包括如下内容:
(一)对本单位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说明。
(二)对国债项目和市重点工程项目工程总投资、进度、资金到位、投资完成情况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分析、说明。
三、其他事项
各单位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必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其他事项仍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的通知》(京财经二〔2000〕16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的汇总、编报工作,对延误、不报的单位,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严重的,暂停办理基本建设资金拨款手续。
特此通知。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填报说明
一、项目登记表
“基建项目登记表”为本系统报表的基础表,反映建设项目的基础资料,应按下列填写说明据实填写。
1.项目编码:指为区分不同建设项目而对项目做出的规范化的数字形式。
2.项目名称:指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全称。
3.建设单位:指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独立建设单位,是基建投资资金的使用者,也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组织编制独立总体设计、基本建设计划、财务决算及工程预决算的建设机构。
4.项目负责人:指组织建设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项目责任人。也称项目法人。
5.开工日期:指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上注明的开工日期。
6.竣工日期:指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所注明的竣工日期。
7.立项审批机关:指有权批准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批机关。
8.立项审批文号:指项目审批机关下发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号。
9.概算批准文号:指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所需全部建设资金的批准文件号。
10.初始概算总投资:指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及交付所需的全部建设投资。
11.年度计划文号:指计划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当年投资计划文件号。
12.年度预算文号:指财政部门下达的当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文件号。
13.主要建设内容:是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文件中所规定的必须建设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
14.编制预算途径:是指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否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范畴。分为编入部门预算;未编部门预算;代编预算三种情况。编入部门预算指按财政部门规定已将基建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未编部门预算指基建支出预算暂时还实行单独管理,单独编制;代编部门预算指在财政部门未有户头又需单列而由财政部门代编的预算。
15.项目划分:是指按照目前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划分的国债项目和一般基建项目。国债项目是指使用国债补助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一般基建项目是指正常基建。
16.建设项目类型:指建设项目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分类。经营性项目指建设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取得长期和稳定经营收入且该项目确实具有收入功能和效用,同时具有企业经营行为的项目,部分事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已经核定资本并计算盈亏,也应做为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准公益性项目。
17.建设性质:指建设项目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等不同性质进行项目划分。
(1)新建项目: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
(2)扩建项目: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项目。
(3)改建项目: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
(4)迁建项目: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恢复项目: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是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18.建设规模:指按项目建设的总规模或总投资确定,基本建设项目规模暂分为特大型项目、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为:
(1)特大型项目:总投资在4亿元以上的项目为特大型项目。
(2)大型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项目为大型项目。
(3)中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中型项目。
(4)小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小型项目。
19.项目隶属:指按行政隶属关系,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级项目指国家直接投资归属于中央管理的建设项目;地方级项目指由地方投资或是地方为主投资兴建的并归属于地方管理的建设项目,分为省级项目、地(市)级项目、县(市)级项目。
20.主管部门:指建设项目或建设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上级主管部门。
21.主管地区:指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归属所在地区。
22.财政主管:指建设单位在财政部门内归属管理的业务处。
23.项目所在地:是指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地址。
24.所属行业:指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要求反映分行业的基建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如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所属行业。
25.形象进度:按项目前期、项目在建、项目验收、项目交付使用四个步骤进行填写。
(1)项目前期:指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及设计文件,列入年度计划等。
(2)项目在建:指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预算,正在组织施工建设的在建项目。
(3)项目验收:指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完工或全部建成,并达到设计要求,由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项目交付:指项目验收竣工后,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并经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资产交付工作的过程。
26、部门预算编码:指财政部门给的部门预算编码。
27.评审情况:指是否经过财政委托的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及审查情况。
(1)未评审:指建设项目未经过评审机构审查。
(2)正在评审:指建设项目正在经受评审机构的审查。
(3)评审通过:指建设项目经过评审机构审查,并由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结论报告的已经通过评审的建设项目。
(4)未通过:指建设项目经评审机构审查后,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性意见,尚需评审论证的建设项目。
28.项目相关指标:是反映基建项目投资效益的相关数据。
二、项目概算总投资表
这里所指“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指列入财政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财政性资金。
(一)本季报反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到位以及投资完成情况,考核分析基本建设投资的效果。
各单位编报时,按“国债项目”和“一般基建项目”分类分项目填列。
“国债项目”指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包括拨款和转贷)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一般基建项目”指未使用国债资金(包括转贷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三)具体填制方法
1.“国债专项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包括国债补助和国债转贷两个部分。
国债补助:指国家无偿拨付用于补助地方项目建设的国债专项资金;
国债转贷:指中央将国债建设资金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地方项目建设的资金。
2.“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反映中央财政预算内基建拨款。
“基建基金拨款”,反映由中央财政预算投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
“专项建设基金拨款”:反映由中央预算安排的政府性基金。
专项建设基金指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政府性基金。
“国家资本金”:反映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形式注入到项目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财政专项”,反映财政部门追加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
“其他”,反映上述四项之外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3.“地方预算内基建资金”:反映市、县级财政基建预算拨款。
“中央补助”,反映由中央财政划转预算给地方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用于补助地方项目的基建资金。
“预算拨款”,反映由地方财政安排的年度投资预算内拨款。
“国家资本金”,反映由地方财政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形式注入的国家资本金。
“财政专项”,指除财政年初切块给计划部门统筹安排的基建资金之外,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单独由财政部门追加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
“专项建设基金拨款”: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基金。如: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拨款、水利基金、地方教育基金等。
“其他”反映以上各项没有包括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4.“银行贷款”:指从国内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社会金融机构取得的基本建设贷款。其中,开发银行贷款单独反映。
5.“利用外资”:指从世界经济组织、外国政府及外国银行取得的建设资金和外商投资等。
6.“其他建设资金”:指以上各项没有包括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其中,预算外资金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批租、基础设施费、其他投资等。
三、以前年度投资安排表
“以前年度投资安排”:指截止上年末累计拨付到建设单位的尚未冲转的各种建设资金。填报口径同项目概算总投资表。
四、本年度投资安排表
“本年度投资安排”:指本年度实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填报口径同项目概算总投资表。
五、截止本季度末累计资金到位表
“截止本季度末累计资金到位”:指截止本季度末累计拨付到建设单位的资金情况。填报口径同项目概算总投资表。
六、累计完成投资额表
“累计完成投资额”:指截止本季度末累计完成的投资情况。该表反映建设项目成本支出情况。具体填列方法是:
1.“累计交付使用资产”,反映建设单位从开工至本季末累计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或结转使用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
“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
“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
“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并已单独结转使用的各种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用等。
2.“在建工程”: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各种在建工程实际成本的余额。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反映期未尚处于建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即没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尚处于安装过程中的设备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待摊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期末尚未分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费用性投资支出。
“其他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办公及生活家具、器具等购置投资支出;役畜、基本畜禽、林木的购置、饲养、培育等投资性支出;为生产企业和基建投资购置的尚未交付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递延资产等支出。
3.“累计转出投资”,反映非经营性项目累计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4.“累计核销基建支出”,反映非经营性项目累计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 基建项目登记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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