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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对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金清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劳社就发[2001]1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03 | 生效日期:2001-08-03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快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16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顺利撤销,现将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过程中资金清算、审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算、审计的对象
(一)根据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再就业工程试点的意见〉的通知》(京劳就发〔1997〕79号)文件精神,经批准,列入我市托管试点的行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自1998年8月起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成立、以“三三制”办法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国有、集体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清算、审计的依据及内容
(一)清算、审计的依据
1.对于列入托管试点的行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清算、审计,主要依据我市托管资金筹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2.对于1998年8月以来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清算、审计,主要依据我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清算、审计的内容
1.托管经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拟撤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中心内部资金的结余情况;
3.托管经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利息的使用及结余情况。
三、清算、审计的方法
市、区县分别成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组成的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清算审计工作组(以下简称清算审计工作组)。下设清算审计工作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清算、审计工作采取再就业服务中心自查、上级主管部门复查、市、区县清算审计工作组检查的方式,分阶段、分层次对拟撤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金的清算和审计。
清算审计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计。对承担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准入、择优选用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清算审计工作组另行规定)。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自最后一名下岗职工出中心之日起10日内,对本中心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填报《北京市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表》(一)、《北京市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资金收支情况表(一)”、“资金收入情况明细表”),列入托管试点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同时填报《资金收支情况表》(二),并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自接到企业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20日内,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自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填报《资金收支情况表》(三),并将复查结果、《资金收支情况表》(一)、(二)、(三)、《资金收入情况明细表》,连同企业申请一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属企业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属及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汇总材料后,通知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申请撤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报告报清算审计工作组办公室。
区县属企业的审计报告,报区县清算审计工作组办公室,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清算审计工作组办公室。市属及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的审计报告报市清算审计工作组办公室。
(四)对于中心已全部撤销的区县、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局总公司应自最后一个中心撤销之日起20日内,对本单位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并填写《资金收支情况表》(四)、《资金收入情况明细表》,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通知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报告报市清算审计工作组办公室。
四、对清算审计结果的处理意见
(一)对审计合格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其清算审计结果应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市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其结余资金(含利息所得、托管经费)扣除企业自筹部分,应按原资金筹集渠道全部退回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将企业退回的资金全部退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2.区县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其结余资金(含利息所得)扣除企业自筹部分,应按原资金筹集渠道全部退回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将企业退回的资金按原“三三制”筹集渠道分别退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财政部门。
3.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其结余资金中的失业保险部分应全部退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4.市清算审计工作组根据审计报告及退回资金的凭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批复,准予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对审计合格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局总公司,其结余资金应按原“三三制”的资金筹集渠道全部退回有关部门。市清算审计工作组根据审计报告及退回资金的凭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批复,认定其为审计合格单位。
(三)各单位对清算审计过程中退回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应进行单独核算。
(四)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市、区县清算审计工作组提出处理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通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责成企业进行改正,改正后的准予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
(五)对发现、检查出来的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级再就业管理机构均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加大对中心的清算审计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区县清算审计组反映。
六、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无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于2001年9月底前完成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自查清算工作。
七、不享受“三三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在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的同时,将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情况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按月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200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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