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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价[收]字[2001]3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2001-10-15
 

市各有关单位:
  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自1996年试行至现在,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行为、保护委托方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现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以下简称《通知》)补充规定如下:
  1.外资委托的或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由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惯例制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2.放开《通知》中担任常年会计顾问(年度)、制定合同章程、编制可行性报告、设计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设计、清理乱账、建立新账、财务会计税务咨询、代理申报纳税、中外文翻译的收费标准。
  3.基建预、决算审计服务,仍执行现行的收费标准,即,预算审计按工程预算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费,工程决算审计按核减额的百分之五至十五或核增额的百分之三收费,收费最低不少于3000元。
  4.税务审计服务,仍执行现行中期审计的收费标准,即,现有资产总额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现有资产总额千分之二收费、一千万元至一亿元(含一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一收费、一亿元至十亿元(含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八收费、十亿元至五十亿元(含五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一收费、五十亿元以上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零八收费。
  5.年度审计、中期审计、离任审计、解散清盘审计、验证资本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增加两档收费标准,即年度审计,现有资产总额十亿至五十亿元(含五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二收费、五十亿元以上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一收费;中期审计、离任审计、解散清盘审计、验证资本,现有资产总额十亿至五十亿元(含五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一收费、五十亿元以上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零八收费。
  6.房地产评估收费仍执行我局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京价(房)字[1997]第419号文件,其它评估执行京价(收)字[1993]第003号文件。
  7.取消《通知》中“计件收费标准表”注第2项“服务项目中规定的比例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
  本《通知》自10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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