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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1]3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15 | 生效日期:2002-01-01 |
省交通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促进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等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1]8号)已同意设立“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标准为每人次60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0元。
二、各级交通道路运输部门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以上收费项目及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二年。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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