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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税委会[2011]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11-01-24 生效日期:2011-01-24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略)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1年01月2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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