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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府办[2006]1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21 | 生效日期:2006-07-2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为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强化考核管理,推进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06〕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人民政府、市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考核指标
(一)各县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工作任务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各项社会保险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二)社会保险扩面参保缴费实际新增人数;
(三)当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工生育保险费征缴实际增加额。
三、考核办法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组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督查考评小组,对各县当年社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其中:
(一)完成扩面人数以当年实际新增的参保缴费人数为准。
(二)当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工生育保险费征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以当年12月末会计报表为准。
四、奖惩兑现
(一)对全面完成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社会保险任务指标的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二)按养老、失业、医疗三个经办部门当年完成扩面参保实际缴费人数,每新增1人支付10元劳务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每新增1人支付10元劳务费。扩面劳务费的分配,原则上付给支持、协调扩面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工生育保险费当年征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按实际增收额的1%奖励经办部门,主要作为奖励资金使用,也可用于弥补经办机构经费不足。
(四)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
(五)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指标任务或有违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南宁市政府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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