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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试行《城市、县城建设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建综[200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2 生效日期:2001-01-02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统计局,深圳市有关单
位:
  新修订的《城市、县城建设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新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0〕202号文批准(批文附后),请各地在按现行报表制度填报2000年年报的同时,亦按新报表制度进行填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报表制度的试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城。

  二、新报表制度的统计内容为:城市人口与用地、城市房屋面积及房地产市场交易、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建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供水与节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等。

  三、新报表制度的统计口径为全社会,即凡是投资或经营管理上述业务的单位,均需按照本报表制度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统计报表的综合汇总单位,汇总单位应按统一的表式和要求将本行政区内全部主营与非主营市政公用设施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汇总上报。

  四、新报表数据仍通过计算机汇总上报(汇总软件另发)。各地上报建设部的时间为2001年4月20日前(比现行报表上报时间迟一个月)。各市县报表的上报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我部将根据试行情况,对新报表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从2001年起作为“十五”时期正式执行的报表制度。这次试行情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下一步的修改完善工作。为此,请各地认真对待填报工作。在组织填报报表的同时,注意发现、归纳整理好遇到的各种问题,并与汇总表一起上报。

附件:1.国家统计局批文
   2.城市、县城建设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略)

关于同意制发《城市、县城建设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函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报批与备案〈城市、县城建设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函》(建综函〔2000〕405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制发《城市、县城建设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试行)》,试行有效期限为1年。
  请在实施时,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向我局提供。

建设部
200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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